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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送妻就医免于刑罚,并未坏了法律规矩

时间:2025-08-22 09:08:00   阅读:0
内容摘要:近日,一则改编自江苏高院真实案例的短剧冲上热搜。据荔枝新闻报道,春节前夕,建筑工人赵赫阳的妻子因意外滑倒早产。因工友全部返乡,救护车需1小时后抵达,情急之下赵赫阳醉驾送医。警方了解情况后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母子平安。事后赵赫阳因醉驾被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紧急避险”,免于刑罚。“喝酒不开车,开

近日,一则改编自江苏高院真实案例的短剧冲上热搜。

据荔枝新闻报道,春节前夕,建筑工人赵赫阳的妻子因意外滑倒早产。因工友全部返乡,救护车需1小时后抵达,情急之下赵赫阳醉驾送医。警方了解情况后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母子平安。事后赵赫阳因醉驾被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紧急避险”,免于刑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厉打击醉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形下,这一判决引发热议,有人读出法律的暖意,也有人担忧成为醉驾的“借口”。

从法理上看,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一看是否存在主观恶性;二看是否出现危害社会的客观后果。这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分水岭”。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第13条在明确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等犯罪要件的同时,还规定了“但书”,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基于这样的理解,“醉驾入刑”从未等同于“醉驾一律入刑”,从2017年最高法试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到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强调对“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说,司法实践始终在“严厉打击醉驾”与“精准区分情境”之间寻找平衡。

具体到赵赫阳的行为,“妻子早产面临生命风险”是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工友返乡、难寻其他代步方式”意味着醉驾是当时唯一可行的手段,而“最终母子平安且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则证明其损害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三重条件叠加,恰好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也完全契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标准。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判决没有机械套用“醉驾入刑”的一般规则,而是在“生命权”与“交通秩序”的价值权衡中,优先守护了最根本的生命权益。但是,必须厘清一个关键认知:“免受刑罚”不等于“免于处罚”,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针对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制。

换言之,赵赫阳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醉驾行为本身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罚款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必然少不了。这种“刑责豁免+行政追责”的处理方式,既避免了让绝境中救人者承受过重的刑罚代价,也通过行政处罚守住了“醉驾违法”的法律底线,既解了当事人的“急难”,也没丢了法律的“规矩”。

“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它懂人间疾苦,能共情绝境中的焦灼,但法律的温度从不以突破边界为代价。赵赫阳案的判决,本质上是极端情境下的“特例”,也是“宽严相济”刑法精神的具象化,而非对醉驾行为的“松绑”,“紧急避险”绝不是突破法律底线的“挡箭牌”。

“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免刑,既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坚守,也符合法治精神。紧急避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醉驾的违法本质从未改变,“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始终是守护道路安全的根本前提。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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