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第37批次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永春镇长春堡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是:东至前进大街,南至长春堡村集体土地,西至长春堡村集体土地,北至长春堡村集体土地(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和面积
拟征收面积6.8394公顷,其中农用地6.8158公顷(耕地0.9697公顷、林地0.0754公顷、草地0.699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713公顷),建设用地0.0236公顷(住宅用地0.0236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建设。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执行。
五、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朝阳区永春镇新凯河水系综合治理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执行。
六、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永春镇长春堡村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村民发放相关补助费,对符合社保条件的村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属地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村民委员会协助),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九、组织听证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认定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5年第55批次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永春镇柳家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是:东至伊通河,南至柳家村集体土地,西至抚长高速,北至柳家村集体土地。(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和面积
拟征收面积5.8427公顷,其中农用地5.8427公顷(耕地5.07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2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6179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建设。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执行。
五、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朝阳区永春镇百里伊通河综合治理一期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执行。
六、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
永春镇柳家村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村民发放相关补助费,对符合社保条件的村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属地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村民委员会协助),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九、组织听证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认定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孙懿辞
初审:梁爽
复审:曹光宇
终审:臧立